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市运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召集一次行业协会代表联系会议,通报政府的有关政策,听取协会代表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3.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