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市运政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召集一次行业协会代表联系会议,通报政府的有关政策,听取协会代表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3.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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