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市出租车行业协会是全市出租车行业的民间社团组织,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行业职业规范并监督其成员遵守; (二)根据协会章程为协会成员提供与行业业务有关的服务; (三)教育和督促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按规定纳税; (四)协助主管部门拟订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 (五)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其成员的违法案件; (七)办理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