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实施后投放营运的出租车必须是排汽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新车。 禁止微型汽车和摩托车从事出租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