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车主必须在市运政管理机关或者其指定机构监督之下安装有效计价表、顶灯、无线通讯设施和空车标志灯。 出租车车主应当在出租车规定位置印制车主名称,张贴或者悬挂出租车驾驶准许证(以下简称驾驶准许证)、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投诉电话号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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