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出租车必须符合市运政管理机关依本条例制定的出租车营运车况标准,并保持车辆内外的整洁、卫生。 出租车营运期间,每六个月须到具有出租车专业检测资格的车辆检验机构接受车况检验。市运政管理机关应不定期检查出租车营运车况。车况检验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营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