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汽车驾驶证,并实际驾驶汽车二年以上; (二)年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人员,在接受市运政管理机关组织的培训后,经考试合格,熟悉与驾驶出租车以及城市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与驾驶出租车有关的服务知识和技能,方可取得营运小汽车驾驶员资格;从事出租车驾驶业务的,核发驾驶准许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