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雇用出租车驾驶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本地居民就业的规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及其他相关手续。雇用不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人员的,应当依照特区法规规定为其办理暂住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