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每日出车前、收车后应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实行轮班制的,驾驶员在交接班时应按前款规定对车辆安全技术指标和服务设施进行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