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投入营运: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市运政管理机关常规检验不合格的; (二)发生机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或者有其他事故隐患的; (三)计价表和无线通讯设施不能正常工作的; (四)车内其他设施破损、污垢,不宜乘坐的; (五)车号牌字迹模糊、不易辨认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