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出租车空车待租时,驾驶员应当载明"空车"和英文"FOR HIRE"字样的标志。在上下客点及允许上客的路段,乘客可以示意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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