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出租车投入使用后达到国家规定的营运车辆更新年限,车主必须更新车辆,不得将旧车继续投入营运。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得给前款规定必须更新的出租车核发年检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