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自竞得营运牌照后的九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一)市运政管理机关批准从事出租车营运业务的文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市运政管理机关出具的竞得证明书及缴清营运牌照款的证明; (四)车辆资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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