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为特区出租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特区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 (二)拟订营运牌照投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核发出租车及驾驶员营运证照; (四)会同市物价管理机关拟订出租车租费标准及其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五)制订出租车营运车况标准并实施检验; (六)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出租车候客站; (七)检查出租车经营者、驾驶员、乘客、专业检测机构执行本条例的情况; (八)受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九)指导、监督市出租车行业协会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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