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条 市政府运输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管理,廉洁勤政,秉公办事,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 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安全营运,文明服务,合理收费,公平竞争,自觉接受运政管理机关和群众的监督。 2. 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