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营运牌照竞得人应当自竞得营运牌照后三十日内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 竞得人按前款规定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即为该营运牌照持有人,并为该营运牌照所配置的出租车的车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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