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条 出租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特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需要,对出租车数量实施宏观调控,逐步提高本地出租车驾驶员的比例,引导、推进出租车行业规模经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