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出租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出租车营运牌照(以下简称营运牌照),供一名驾驶员和不超过四名乘客乘坐,由乘客按规定支付租费的小轿车。 出租车包括计程出租车、计时出租车和宾馆自用出租车。出租车实行颜色、顶灯、计费表、单据、承包合同"五统一"原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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