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营运牌照竞买人应当是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资信状况良好的企业法人、合伙组织和具有深圳市常住户籍的居民;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