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当每两年公布一次计划投放拍卖营运牌照数量的最高限额,并于每次具体拍卖日之前六十日公布该次拍卖的营运牌照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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