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营运牌照投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 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投放的营运牌照使用期限为五十年,2000年12月1日以后投放的营运牌照使用年限由市政府规定。 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年限自1995年5月1日起计算。 营运牌照的拍卖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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