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营运牌照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对行为人予以处罚: (一)竞投时伪造竞买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按规定必须提供的材料的,取消其竞买资格;已竞得营运牌照的,收缴其竞得的营运牌照; (二)违法转让营运牌照或者违法将营运牌照出租、承包给他人经营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收回营运牌照; (三)摩托车违法从事载客业务的,市运政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车辆,并处罚款二千元。 (四)无出租车营运牌照、道路运输证的小轿车及微型汽车从事载客业务的,市运政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车辆,并处罚款三万元; (五)非出租车擅自安装出租车牌号、顶灯、计价表等标识和设施,假冒出租车的,市运政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车辆,并处罚款十万元;有假冒、伪造车辆号牌或者其他违反车辆管理、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将扣留车辆移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