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出租车营运时未挂车号牌或者车号牌不齐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百元; (二)不使用统一的客运发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五百元; (三)车号牌污损、字迹不清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百元; (四)在车站、码头、机场、口岸区域及市区主干道两侧街道专用候客站不遵守有关规定,妨碍营运秩序的,处罚款二百元,记录违章一次; (五)未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准许准上路营运的,处罚款二百元; (六)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款五十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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