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出租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html} ``` 1. 拒绝载客的,处罚款一千元,记录违章一次; (二)不当或者不法使用"暂停载客"标志的,处罚款一千元,记录违章一次; (三)故意绕道行驶的,责令退还租费,处超收租费五十倍的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四)超标准收费的,责令加倍退还乘客超收部分租费,并处超收租费五十倍的罚款,记录违章一次; (五)故意刁难、辱骂乘客的,责令其向乘客赔礼道歉,记录违章一次; (六)拾到乘客遗失的物品不交还乘客或者不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责令退还,记录违章一次; (七)出租车载客后,非经乘客要求另载他人的,责令退还租费,记录违章一次; (八)将黄色出租车驶出特区外的,责令改正,记录违章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