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出租车乘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下列处罚: (一)不按规定付车费的,责令按规定支付租车费,并处应付租费一倍的罚款; (二)在出租车内吸烟或者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款伍拾元; (三)故意损坏车辆及车内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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