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外地出租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予以下列处罚,并可以暂扣车辆: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处罚款五千元;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处罚款二千元。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外地出租车,可以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市运政管理机关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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