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经营者、驾驶员、乘客或者其他人在出租车营运中扰乱社会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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