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经营者或者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运政管理机关有权当场扣留车辆,并对有关当事人依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车辆与准许证载明车辆资料不一致的; (二)未取得驾驶准许证驾驶营运出租车的; (三)拒绝主管机关依法检查、扣证的; (四)出租车技术状况不良,明显不宜投入营运,仍投入营运的; (五)依本条例被市运政管理机关通知停止营运的出租车,擅自上路营运的。 扣留出租车所需保管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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