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车辆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营运,并对车主处罚款八百元: (一)未安装车内营运设施的; (二)未接受车况检验的; (三)车内营运设施破损、污垢,不宜载客,仍投入营运的; (四)车体破损、车容不洁的。 未在出租车内外规定位置印制、张贴或者悬挂车主名称、驾驶准许证、价目表、本车车牌号、市运政管理机关的投诉电话号码的,处罚款二百元。 车辆已过强制更新年限仍在营运的,由市运政管理机关没收该出租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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