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对经营者的投诉、驾驶员及经营者对运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投诉,由市运政管理机关及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