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受理乘客投诉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将投诉人投诉的事实和要求书面通知被投诉人; (二)被投诉人对投诉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发出通知的机构提出答辩意见和有关证据材料。 被投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意见或者不能证明本人的答辩意见的,由主管机关按规定对被投诉人进行处理。 被投诉人可以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办理答辩事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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