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受理乘客对驾驶员、经营者的投诉。 市运政管理机关对乘客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或者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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