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政府主管机关因抢险救灾或者司法机关执行紧急公务,可依法征用出租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不得拒绝。 征用出租车应当按规定支付租费,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