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市运政管理机关及出租车行业协会收到乘客投诉后,应当登记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姓名、职业、联系电话或者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出租车车牌号; (三)投诉事实和要求。 投诉人不如实提供前款第(一)、(三)项情况的,受理投诉的机构可不予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