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营运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营运设施,保持营运车辆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驾驶员管理制度,配备符合规定的驾驶员,每年组织驾驶员健康体检,依法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营运、营运设施使用等方面的培训; (三)合理安排驾驶员营运时间; (四)按照规定将营运车辆、驾驶员、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五)依法保护乘客和驾驶员个人信息; (六)建立乘客评价、投诉处理以及失物查找等制度; (七)依法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营运车辆有关保险以及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八)通过预约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应当与预约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九)营运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致乘客遭受损害的,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