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九条 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 (二)已经取得市政府规定数量的车辆经营权,并已经购置相应数量的车辆或者有相应的车辆购置资金; (三)在本市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经营管理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车辆维护、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服务质量保障等经营管理制度; (五)具备将车辆、驾驶员、车辆卫星定位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数据传送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的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巡游车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