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条 申请巡游车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人核发巡游车经营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但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承诺书,承诺在六个月内符合该项条件。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有效期为六个月的准予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相应期限的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 依据前款规定取得的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被许可人符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巡游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性巡游车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受理同一申请人提出的巡游车经营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