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向巡游车经营者发放车辆经营权。巡游车经营者每取得一个车辆经营权,应当相应购置一辆符合条件的汽车作为巡游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放车辆经营权的,应当综合评价投标人营运方案、服务质量或者服务质量承诺、安全保障措施、履行社会责任等因素。 车辆经营权实行无偿、有期限使用制度。车辆经营权有效期为自发放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禁止将车辆经营权转让、出租或者委托他人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