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巡游车经营者签订包括下列内容的经营协议: (一)车辆经营权的数量、有效期、起止时间; (二)相应车辆和其他营运设施的技术标准、车辆投放期限、营运范围; (三)营运服务以及安全管理要求; (四)车辆、驾驶员管理要求; (五)收回车辆经营权的情形;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八)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经营协议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协议内容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签订经营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巡游车经营者应当将规定数量的车辆投入营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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