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节 巡游车经营许可 第十三条 投入营运的巡游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二)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两年,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限内; (三)符合本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以及车辆外观符合规定要求;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六)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