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编制本市出租汽车发展专项规划,并定期开展全市出租汽车运力评估工作,作为调整本市出租汽车发展专项规划的重要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