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境内外投资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各投资人的出资可以在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但在设立登记之前缴纳的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html} ``` 3.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设立 ```{=html} ``` 1. 设立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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