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设立或者与境内投资人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须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