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的全部出资应当为货币形式。 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并且申请变更时现有的货币资金和在科技型创业企业中所持股权的净资产值之和,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 设立程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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