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45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条 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的全部出资应当为货币形式。 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条...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境内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可直接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设立或者与境内投资人合资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须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市工商管理...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者外商独资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境内外投资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各投资人的出资可以在设立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分期缴付,但在设立登记之前缴纳... 第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条 市政府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市金融工作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订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有...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 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有限合伙的合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html} <!-- --> ``` 1. 拟...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资信状况良好,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有关行业...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境内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直接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境外投资人的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人申请独资设立或者与境内投资人合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须经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后,向市工商...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成立后,发生增减注册资本、新增投资人、投资人之间互相转让出资或者向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出...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前缴足其申报的全部出资。 ```{=html} <!-- --...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html} <!-- --> ``` 1. 投资科技型或...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该创业投资机构总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通过企业并购、股权回购、股票上市等方式将投资撤出。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聘请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自行管理其投资业务,也可以委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创业资本的托管人。 创业投资机构所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股份)可以委托...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委托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管理其投资业务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的委托管理协议。 委托管理协议一般...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以委托机构的名义实施创业投资活动。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以委托机构的资本进行投资时,应当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同步投资,同步投资的投资额不得...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提出投资建议前,应当对拟投资对象进行审慎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委托机构充分...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拟投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该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向委托机构提出投...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构充分披露投资业务实施情况和被投资企业的真实情况,并对所披露...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以受托管理多个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业务。除另有约定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平等地向各...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不得挪用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不得以受托管理的创业资本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设立担保,不得将...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对创业投资机构予以政策、资金引导和扶持。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政府用于科技新产品试制、中间实验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补助经费,应当对创业资本投资企业的有关项目予以优先支...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运用其全部资产进行投资。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益的百分之五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创业资本所投资的企业,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比例不受限制,并可以实行技术分红、股份期权、年薪制等智力...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工商管理部门对创业投资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年检时,应当将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否...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市工商管理部门在年检时发现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不予通过...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未经核准擅自以含有"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或者"创投"等字样的名称从事投资活动或者投资管理活动的,...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或者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投资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受损害者可以向政府有...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创业投资同业公会是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行业自律性组织。 凡在特区内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创业投资的行业公约和其他行为规范,履行公约授权的职责,并监...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不具备本条例规定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条...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