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实收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五年内补足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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