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境内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可直接向市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