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html} ``` 2. 设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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