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资信状况良好,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 (二)以创业投资作为主营业务; (三)具有明确的营业计划或者投资策略; (四)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管理投资业务的人员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