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等组织形式。 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有限合伙的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金管理者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关系、经营管理权限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