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html} ``` 1. 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从业记录,并且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 (二)以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业务作为主营业务;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四)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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